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涉及合同诈骗的情形下,异地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传唤调查,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执行这一程序。
一、主体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进行传唤。这意味着,无论嫌疑人所在地是否与案件发生地一致,只要公安机关对该合同诈骗案具有管辖权,就有权进行异地传唤。
二、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异地公安机关若在上述区域内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有权进行传唤。
三、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指出,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及其家属。异地传唤同样需遵循此程序规定。
四、实际操作:异地传唤通常会通过协作机制进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跨区域警务协作”相关规定,异地公安机关可请求犯罪行为发生地或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实施传唤。
五、权利保障:在执行异地传唤过程中,必须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综上所述,异地公安机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依法拥有对合同诈骗嫌疑人的传唤调查权,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义,并切实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异地传唤通常需要依托警务协作机制来实现,确保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