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袁双喜合同诈骗”的问题,似乎涉及某个人或实体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此类案件通常需要深入调查和确凿证据来证明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一、主体资格与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首先,必须明确袁双喜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意图通过签订或履行合同获取他人财物而不予返还。这需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及事后态度进行综合判断。
二、客观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合同诈骗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例如,如果袁双喜在合同中夸大自身履约能力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对方签订合同,则可能构成该罪名中的“虚构事实”行为。
三、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若袁双喜的行为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或可撤销,那么其利用这种无效或可撤销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将被视为合同诈骗的一部分。
四、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达到一定数额标准,通常指骗取金额较大(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确定)。因此,需评估袁双喜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
五、法律责任:如经调查确认袁双喜确实存在合同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针对“袁双喜合同诈骗”的问题,不仅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的定性与量刑需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