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及法律依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故意行为: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了欺骗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欺骗手段: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欺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文件等。
对方因被骗而处分财产:对方必须是因为被欺骗而自愿处分了财产。如果对方并非因为被骗而处分财产,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被骗而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骗取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故意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因被骗而处分财产,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这些要件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和行为表现,以及对方的处分行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