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当房屋被设定为抵押后,原屋主或相关人员设立的居住权如何处理和保障。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即使房屋设有抵押,居住权依然有效,但其行使需遵循不得妨碍抵押权实现的原则。
抵押权的效力与居住权的关系,《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类推此条法律规定,抵押房产设立的居住权在抵押权生效后也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若抵押权人需处分抵押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居住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则上居住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内可以继续居住,除非与抵押权人或新房主达成新的协议。
如果因债务清偿不能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居住权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合理考虑和安排,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同时,尽量兼顾居住权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适用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和政策规定加以灵活运用。
综上所述,设立在抵押房上的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仍需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作出适当调整和平衡,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具体情况下,应充分参考《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