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购买的房子在过户时发现已被抵押,这种情况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抵押权优先性、损害赔偿责任、撤销权以及后续解决途径等多方面法律问题。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力,抵押权人在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无权阻止抵押物的转让。但同时,也规定了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或提存,以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已发生该种情形,建议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