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第二抵押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抵押权人出售了房产,第二抵押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以及第二抵押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这意味着,如果第二抵押权人是在第一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之后购买房屋并成为第二抵押权人,其权利将受到第一抵押权人的影响。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如果第二抵押权人已经进行了登记,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因此,如果第一抵押权人未经第二抵押权人同意就擅自出售房产,第二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该销售行为。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因此,如果第一抵押权人擅自出售房产导致第二抵押权人的利息无法收回,第二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第一抵押权人赔偿损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第一抵押权人和买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二抵押权人的利益,第二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第二抵押权人在遇到第一抵押权人擅自出售房产的情况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第二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第一抵押权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