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提问题是关于抵押物在经历两次买卖后的法律处理办法。其核心关注点在于物权变动、债权效力、抵押权优先性以及可能涉及的合同纠纷等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意味着抵押物经第一次买卖后,原抵押权仍然有效。
其次,第二次买卖若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买受人应知晓抵押情况,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其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风险。
第三,抵押物两次买卖后的权利冲突解决,遵循“登记优先”原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如涉及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已抵押的物产,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五百一十条相关规定主张权益。
第五,对于因两次买卖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裁决。
综上所述,抵押物经过两次买卖的情况需综合考量抵押权的存续、买受人的知情权、物权登记等因素,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务必谨慎行事,了解标的物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瑕疵,并确保相关手续完备,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