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核心是想知道在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办理或取得该房产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简要回答是,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房产证上会备注抵押状况,不影响所有权证明的功能,只是对转让、再次抵押等权利有所限制。
抵押与房产证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房产设立抵押后,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这并不妨碍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或更换房产证。房产证(现为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而抵押登记是对该房屋上已存在的负担进行公示,二者并行不悖。
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虽然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抵押权一经登记便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上的备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不动产登记簿上应记载抵押权的相关信息,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上也会有相应的抵押备注,清晰显示该房产的抵押状态,确保交易透明,保护后续可能涉及的交易方知情权。
对房屋转让和再次抵押的影响:《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同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意味着,尽管可以拥有房产证,但抵押状态下房屋的处置受到一定限制。
解除抵押的程序:当债务清偿完毕后,根据《民法典》第405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完成注销后,房产证上的抵押备注将被去除,房屋可自由转让或再次抵押。
综上所述,即便房屋已抵押,仍可依法办理并持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但该证件上会明确标注抵押信息。抵押状态虽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却对房屋的进一步处分权利构成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债务清偿完毕并通过合法程序解除抵押后,房产的完全处分权将得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