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债务金额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其债权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追索保证人、申请查封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等。
追索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存在保证人,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补充抵押物:在原抵押合同中若约定了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债务人应补充相应价值的担保,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补充新的抵押物。
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调整还款计划,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解决。《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提起诉讼:当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面对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债权人有多重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追索保证人、查封债务人其他财产等措施。建议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并咨询专业律师获得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