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在宁波市办理车辆解除抵押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权人有义务配合债务人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否则将构成侵权。同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四)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或解除抵押证明;(五)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在宁波市办理车辆解除抵押,需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和凭证。如遇抵押权人不配合的情况,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