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想了解在土地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商品房现售。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土地抵押与商品房现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定义;2)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商品房销售的规定;3)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后商品房销售的规定;4)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商品房销售可能存在的风险;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商品房销售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四、如果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销售商品房,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主张权利,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导致商品房无法交付使用;开发商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等。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可以销售商品房,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销售商品房是允许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要充分考虑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