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要了解的是,当自己的唯一住房被抵押后,应当如何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抵押权的设立、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抵押房产的处置、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以及对唯一住房的特殊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综上所述,您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若要进行处置,需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且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法院会考虑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需要,不会轻易处置抵押人的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