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购车时选择贷款方式,是否可以仅交付车辆“绿本”(即机动车登记证书),而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法律关系、风险承担、合同约定、法律责任及实际操作五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债务人有权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设定抵押,而机动车属于可抵押财产范畴。在贷款购车情形下,购车人(债务人)与贷款机构(债权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购车人以所购车辆为担保物,与债权人之间同时构成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因此,贷款购车时,购车人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风险承担:若仅交付“绿本”而不办理抵押登记,一旦购车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贷款机构对车辆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若车辆在此期间被转让或因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执行,贷款机构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增大了债权回收的风险。
合同约定:贷款购车涉及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购车人有义务配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如《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购车人将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车人若未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或在造成损失时主张赔偿。
实际操作:实践中,金融机构为保障自身权益,通常会在放款前严格审查抵押手续的完备性。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申请,很可能无法通过审批。
综上所述,购车人贷款购车时,仅交付“绿本”而不办理抵押登记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将导致贷款机构面临债权风险增加、抵押权效力受限等问题。购车人应依法依约配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也应对抵押手续严格把关,确保债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