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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能办房屋抵押?

用户:186****3279 余杭区 2024-11-24 02:19 抵押担保 浏览量:4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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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惠州
秦健峰惠州*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提问的核心是:房管局是否具备办理房屋抵押手续的职能,以及这一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1. 房管局职能定位: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房管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工作,包括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交易监管等。虽然其对房屋抵押行为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直接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并非其法定职能。

  2. 房屋抵押权设立程序: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四条,设立房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其中,抵押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七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3. 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发布)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包括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对于房屋抵押,该细则第七章“抵押权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4. 房管局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关系:在部分地方实践中,房管局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合署办公或存在职能交叉。例如,《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7年发布)第五条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承担本区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而在部分地区,房管局可能仍承担部分不动产登记事务。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式办理房屋抵押手续的主体应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而非房管局。

  5. 法律依据原文列举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发布)第二条、第七章。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来看,房管局并不直接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应由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包括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环节。尽管在某些地区房管局可能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存在职能关联,但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的主体应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用户在办理房屋抵押时,应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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