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将受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特殊保护与调整,需要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为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抵押权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措施。
参与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抵押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积极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去,以确保其合法利益得到充分考虑。
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使在破产情形下,抵押权人对于已设定抵押物仍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地位。
重整计划中的安排:《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之一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提出重组方案,也必须保证抵押权人能够就特定资产获得全额补偿。
防止欺诈性转移:如果发现抵押人在破产前有非法处置或隐藏抵押物的行为,《民法典》第538条提供了救济途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注执行阶段:一旦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第90条明确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抵押权人还需密切关注后续执行情况,确保按计划实现其权益。
综上所述,面对抵押人破产重整的情况,抵押权人不仅应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还应该主动参与到整个过程中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