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房屋已设立抵押,但所附着土地无权属证明,询问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资深高级律师解答:
一、明确法律地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即使土地无单独权属证明,因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房屋抵押时,其下土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已纳入抵押范畴。然而,无土地权属证书可能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及后续实现。
二、抵押登记困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无土地权属证书将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此,需解决土地权属不明问题,方能有效设立抵押。
三、土地确权程序:对无证土地,首先应依法进行土地确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可通过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或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权属争议。
四、补办土地权证:在土地权属明确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相关材料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对于历史遗留无证土地,可参照各地出台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申请补办土地权证。
五、完善抵押手续:取得土地权证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的联合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与行使。
总结:针对房屋抵押但土地无证的情况,首要任务是通过土地确权程序明确土地权属,随后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土地权证。在取得合法权属证明后,依法办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联合抵押登记,以保障抵押权的合法有效设立与执行。整个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操作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