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核心:在抵押物被抵押期间,已存在的租赁权该如何处理?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租赁权的存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在抵押期间,已存在的租赁权仍可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抵押权实现后的情况,即抵押物即使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的租赁权依然受到保护。
抵押权人权益限制:民法典中虽保障了租赁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在订立抵押合同时要求抵押人将租赁情况予以披露(参见民法典第406条)。若抵押权人事先不知晓且未同意租赁,其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分权利可能受到影响。
抵押权实现时租赁权的处理:当抵押权实现时(如拍卖、变卖抵押物),租赁权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权人需尊重并配合租赁权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的知情权与配合义务: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过程中,承租人有知情权,同时承租人也应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不得因抵押权的行使而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参见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总结:抵押期间,已存在的租赁权一般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继续有效;即便抵押权实现,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承租人的租赁权仍然可以维持至租赁期满。抵押权人在行使其抵押权时,必须兼顾租赁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依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