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询问房产可以办理多少次抵押贷款手续。从法律角度,这个问题涉及到房产的抵押权设定、变更和消灭等多个方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房产抵押次数的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这意味着,上述类型的房产不能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如果房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意味着,如果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那么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该房产不能再次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这意味着,如果房产已经出租,那么在租赁期间内,该房产不能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意味着,如果房产已经抵押给多个债权人,那么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按照抵押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综上所述,房产的抵押次数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类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债务未清偿、是否存在租赁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多个债权人等情况。因此,房产可以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次数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建议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