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在办理抵押手续时,从提交申请起算三天内应当完成哪些具体事项或程序,以及如何理解“三天”的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希望设立抵押权,必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登记手续。至于三天内应完成的具体事项,通常是指在提交申请后,登记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能够覆盖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三天内必须完成评估,但考虑到效率,建议在申请前即完成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点并不严格限制在三天内,但在实际操作中,为提高效率,建议提前准备并签署完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因此,在提交申请时,还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在完成所有必要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三天)完成登记工作,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只有当抵押登记完成后,抵押权才正式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三天”通常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若在三天内未能完成,则可能涉及登记机构工作效率问题或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延期。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建议提前准备并完成所有必要的前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