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办理房贷时,银行通常要求哪些资产作为抵押,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抵押物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因此,在办理房贷时,最常见的是将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合同签订与登记: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购房者需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完成法定程序后,抵押权才正式设立。
担保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9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因此,在房产抵押中,不仅房屋本身,其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纳入了抵押范围。
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41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这表明,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08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办理房贷时,银行通常要求以所购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通过签订合同和登记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购房者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