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贷款交易中,应先进行放款操作还是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下将从五个法律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合同约定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首先遵循其订立的合同。因此,放款与抵押办理的先后顺序应首先参照贷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放款前须完成抵押登记,则应严格遵照执行。
风险防控考量: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基于风险控制原则,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完成抵押权设立(见《商业银行法》第36条[2])。未办理抵押登记即放款,可能导致贷款资金处于无有效担保状态,增大债权回收风险。反之,先办理抵押登记能确保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392条[3])。
法定程序要求:《民法典》第394条[4]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法律规定上述财产抵押必须先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在此情况下,放款应在抵押登记完成后进行,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
监管政策导向: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合规要求。例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5]强调,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落实贷款条件”,其中包括对担保合同的签订与登记。这进一步明确了放款前应完成抵押登记的监管导向。
司法实践倾向:在实际司法判例中,法院通常支持遵循“先抵押后放款”的原则,认为这是保障金融秩序、防范信贷风险的必要举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指出,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先办理抵押登记而发放贷款,可能影响抵押权效力,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6])。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看,无论是基于合同约定、风险防控、法定程序、监管政策还是司法实践,放款行为通常应在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进行。这既符合债权保障的法律精神,也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必然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商业银行法》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民法典》第392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4] 《民法典》第394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5]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应由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上签字。 [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