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当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及应采取的措施。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出发,将从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债权申报、抵押物处置、与其他债权人关系处理以及抵押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就其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债权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抵押权人需要及时申报债权,明确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以便参与后续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
抵押物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这表明,在破产重整期间,虽然抵押权暂停行使,但若抵押物面临损害风险,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权利。
与其他债权人关系处理: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需与管理人及其他债权人合作,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清偿顺序,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其中,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未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抵押权人在这一阶段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需密切关注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抵押权的保护:抵押权人还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恢复行使担保权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综上所述,当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抵押权人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还需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适时调整策略,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