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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屋抵押登记部门?

用户:174****6418 图们市 2024-11-22 21:33 抵押担保 浏览量:2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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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希望了解在中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具体部门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具体来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是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2. 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主债权合同;
  • 抵押合同;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

3. 抵押登记的程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

4. 抵押登记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房屋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

5. 违反抵押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

综上所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并按法定程序申请登记。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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