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中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具体部门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具体来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是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房屋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并按法定程序申请登记。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