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在询问关于“张建英”这个名字与抵押手续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指某人(张建英)在办理抵押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疑问。
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张建英作为抵押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抵押物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张建英用于抵押的财产必须合法,且不属于上述禁止抵押的范围。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张建英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登记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物,张建英必须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张建英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但需注意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张建英在办理抵押手续时,需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抵押物合法有效,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及时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并在违约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