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当作为担保人的抵押物已经不存在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合同义务履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担保合同中关于抵押物的规定是否已被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0条,“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抵押物已不存在,则意味着担保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实际上无法执行,此时应考虑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若抵押物因担保人自身原因而灭失,担保人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担保人可能需要通过提供新的担保物或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来弥补损失。
损害赔偿:如果抵押物的灭失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进行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人即为未能妥善保管抵押物的担保人。
替代担保措施:在抵押物灭失后,双方可协商采用保证、质押等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民法典》第388条指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这意味着即使原定的抵押物消失,双方仍可通过合法途径重新设定担保条件。
诉讼解决途径: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当担保物灭失时,担保人应积极寻找替代解决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双方应及时沟通,避免纠纷升级,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