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退伍证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来办理贷款的问题。简而言之,退伍证本身并不具备金融价值,不能作为抵押物用于贷款。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而退伍证并不在上述可抵押财产范围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退伍证作为一种个人荣誉证明,无法产生经济收益,自然也无法成为合法有效的抵押标的物。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而退伍证显然不具备抵押物的属性。第四,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借款人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但该规定并未赋予退伍证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权利。最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贷款必须有保证或设定抵押、质押。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抵押物、质物的评估、鉴定、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这进一步说明了贷款需要的是有实际经济价值的抵押物或保证人,而非个人荣誉证明。
综上所述,退伍证作为荣誉证明,不具备金融价值,不能作为抵押物用于贷款。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退伍证不能被用作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