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在完全偿还贷款后,如果银行或贷款机构未解除抵押,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以及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当贷款全部清偿后,抵押权即归于消灭,此时原贷款人有权要求解除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民法典》替代)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虽然《物权法》已被《民法典》取代,但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依然适用。因此,当贷款还清后,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机构解除抵押登记。若贷款机构拒绝,则借款人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贷款机构在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未能及时解除抵押,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借款人应在发现贷款机构未解除抵押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如贷款机构拒不配合解除抵押,借款人可依据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强制解除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在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积极与贷款机构沟通,要求解除抵押。若沟通无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