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是想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房管局不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具体答案需涵盖五个方面:
房屋权属不明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权有争议或者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进行抵押。如果房屋产权不清或无有效权属证明,房管局将不予办理抵押。
抵押房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房产,房管局不能为其办理新的抵押手续。
房屋存在重复抵押情况:《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一房产上已存在未解除的抵押权时,房管局不会再办理新的抵押。
房屋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一般不得设立抵押。
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否则房管局有权不予受理。
总结来说,房管局在房屋权属不明晰、存在司法限制、重复抵押、法律法规禁止抵押及提交材料不合规等情况下,将依法不办理房屋抵押手续。这既是对物权保护的体现,也是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