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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房产证在哪办的?

用户:197****6582 岳麓区 2024-11-22 12:07 抵押担保 浏览量:3837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办理抵押房屋房产证的地点及具体流程。

资深高级律师解答:

  1. 办理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规定,抵押房屋房产证应在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例如,城市中的房产通常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管局办理。

  2. 申请主体:根据《物权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纳入《民法典》)第187条和现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即由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共同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

  3. 所需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 债权债务合同以及主债权合同;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抵押合同;
    • 其他必要材料。其中,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为原房产证。
  4. 办理流程:首先,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共同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前往指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然后,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明),并在原房产证上做抵押权注记。此过程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 法律法规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物权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纳入《民法典》)第187条
    • 现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总结:用户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携带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债权债务合同等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抵押权登记。成功办理后,将获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抵押权凭证,同时原房产证上会记载抵押信息。整个过程严格遵循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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