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在房产已被抵押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可以办理该房产的预售许可证?
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中之一就是“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然而,该规定并未直接涉及房产抵押情况。
其次,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房产抵押后,房产权利人(即抵押人)仍保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需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预售行为理论上并不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但需告知并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三,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中,虽未明确提及房产是否存在抵押,但如果抵押可能影响预售款的管理和使用,那么开发商必须如实申报并取得相关权益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如果预售款被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而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开发商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五,最新《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则:“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房产不能办理预售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确保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需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保障购房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满足这些前提条件下,抵押房产理论上是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但具体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政策及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