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关于5位兄妹作为继承人在《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上签名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继承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慧心与其兄妹均为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备继承资格。
遗嘱的有效性: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至第1144条,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若遗嘱未设立或设立后被撤销,则适用法定继承。因此,若无遗嘱或遗嘱无效,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声明书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此类文件若经过公证程序,则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然而,即使未经公证,只要签署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签署,该声明书依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签名的必要性:《民法典》第134条明确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在此情况下,若声明书为合同性质,则需要各方签字确认。但若仅为证明文件,签名并非绝对必要,但有助于增强其证据力。
继承手续的完成: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继承房产等不动产时,继承人需提供继承权证明文件。《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可作为辅助材料之一,但通常还需配合其他正式文件如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以确保手续完备。
综上所述,《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在未经公证的情况下虽非绝对必需,但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确实能够增强其法律效力。同时,为了顺利完成遗产继承手续,建议同时准备并提交其他必要的官方文件,以确保流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