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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前处置遗产】志明有2兄妹,父亲于2023年12月10日在香港去世,无遗嘱,在内地遗有一个物业,马上要拆迁。 志明要求委托公证人做一份《授权书》,内容是妹妹授权他办理父亲物业拆迁的手续。文件的用途是“同意拆迁和收取拆迁款”。该份《授权书》可以做吗?

用户:180****8525 柞水县 2024-11-08 11:05 涉外公证 浏览量: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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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在父亲去世后但遗产尚未正式分割前,其妹妹是否能授权志明处理遗产(内地物业)的拆迁事宜。这个问题涉及的是遗产管理、亲属间的代理权限以及拆迁权益的归属。

  1. 遗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的,各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妹妹作为继承人之一,对物业具有共有权,她有权参与决策关于物业的重大事项,如拆迁。

  2. 代理权限:按照《民法典》第168条,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妹妹如果愿意,可以出具《授权书》给志明,让他代为处理拆迁事务。

  3. 拆迁权益归属:拆迁款属于原房产的价值转化,应归房产的所有继承人所有。志明只能代表妹妹行使权利,收取的拆迁款需要按法定继承的比例进行分配。

  4. 公证效力:虽然公证并非此类授权的强制要求,但通过公证可增强《授权书》的法律效力,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根据《公证法》第25条,自然人之间有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可以申请公证。

  5. 继承程序:遗产分割前,建议继承人先进行继承公证或法院诉讼,明确各自份额,以便合理处理拆迁事宜。根据《公证法》第29条,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总结:妹妹可以授权志明处理父亲物业的拆迁事务,但拆迁款应按法定继承比例分配。建议进行继承公证或诉讼以明确各自份额,确保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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