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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决议证明】香港X公司有张生和王生2个董事,张生和王生合共持有X公司20%的股份,其余股份由8位股东持有。 X公司在内地持有一幢写字楼。现张生和王生通过公司董事书面决议,同意出售内地的写字楼。这份董事决议可以办理《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的公证文件吗?

用户:181****1631 长清区 2024-11-08 11:05 涉外公证 浏览量:3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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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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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咨询的核心问题是,基于张生和王生作为香港X公司仅持有20%股份的董事所作出的出售内地写字楼的书面决议,是否能够办理《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的公证文件。这涉及到公司法中的决议效力、股份比例与决策权限、外资企业处置财产的规定以及公证程序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决议效力:根据《公司法》第37条,出售重大资产通常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或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20%股份的董事可能不足以做出此类决定,除非其他股东放弃投票权或者公司章程允许。

  2. 股份比例与决策权限: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持股比例不高,但如果公司章程赋予特定董事特定权力,他们也可能有权做出这样的决定。因此,关键在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3. 外资企业处置财产的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处置重大资产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除了公司内部决议,还需要符合国家对外资企业处置资产的相关法规。

  4. 公证程序:根据《公证法》第25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只要决议合法有效,理论上可以办理公证。但公证员会审查决议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5. 最新法律规定:例如,《公司法》(2018年修正)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是处理此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能否办理《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的公证,取决于决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包括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外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提供更详细的公司章程和外资企业相关规定来进一步评估。如决议合法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理论上应可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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