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的核心问题是,基于张生和王生作为香港X公司仅持有20%股份的董事所作出的出售内地写字楼的书面决议,是否能够办理《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的公证文件。这涉及到公司法中的决议效力、股份比例与决策权限、外资企业处置财产的规定以及公证程序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决议效力:根据《公司法》第37条,出售重大资产通常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或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20%股份的董事可能不足以做出此类决定,除非其他股东放弃投票权或者公司章程允许。
股份比例与决策权限: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持股比例不高,但如果公司章程赋予特定董事特定权力,他们也可能有权做出这样的决定。因此,关键在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外资企业处置财产的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处置重大资产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除了公司内部决议,还需要符合国家对外资企业处置资产的相关法规。
公证程序:根据《公证法》第25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只要决议合法有效,理论上可以办理公证。但公证员会审查决议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最新法律规定:例如,《公司法》(2018年修正)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是处理此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能否办理《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的公证,取决于决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包括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外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提供更详细的公司章程和外资企业相关规定来进一步评估。如决议合法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理论上应可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