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在父亲于香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先完成遗嘱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检定,才能开始继承内地遗产的程序。
遗嘱效力与继承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因此,如果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要求,则其效力在中国内地也应得到认可。但继承权的确立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香港遗嘱检定的必要性:遗嘱在香港的检定(即认证)主要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虽然这在香港是必需步骤,但在内地继承程序中,主要关注的是遗嘱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因此,遗嘱在香港的检定并非绝对必要,但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遗嘱的有效性。
内地继承程序的启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意味着,在内地,只要遗嘱被认定有效,即可启动遗嘱继承程序。
内地法院对遗嘱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内地法院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如果遗嘱为外国遗嘱,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认证文件来证明遗嘱的有效性。
跨境继承的特殊考虑:对于跨境遗产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至第42条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原则。例如,第42条指出,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内地遗产的继承将遵循中国内地法律,而香港遗产的处理则需遵循香港法律。
综上所述,尽管遗嘱在香港的检定有助于证明遗嘱的有效性,但这并不是内地继承程序的强制性要求。关键在于证明遗嘱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给内地法院。同时,由于涉及跨境继承,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