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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香港公司,在北京参与诉讼案件,需要做【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委托内地律师为代理人。公司类的公证文件是否都在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上完成吗?

用户:187****8567 崇川区 2024-11-08 11:04 涉外公证 浏览量: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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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您的公司在香港,需要在北京参与诉讼案件,希望通过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完成公司董事决议证明,以委托内地律师作为代理人。您想了解是否所有公司类的公证文件都必须通过该平台完成。

  1. 平台适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主要用于处理涉及两地司法协助的公证事务。因此,如果您公司的董事决议证明是为了在内地法院使用,确实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申请和办理。

  2. 公证文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财产分割、收养关系、公司章程等。因此,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的范围。具体到您的情况,董事决议证明属于公司内部文件,确需通过公证程序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证流程: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13条,当事人应当向中国委托公证人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书、董事决议书等。中国委托公证人在审核无误后,将出具公证文书,并通过信息化平台上传至内地相关机构。

  4. 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文书,内地法院应当予以认可。这意味着,通过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办理的公证文件,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

  5. 替代途径:虽然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是较为便捷和权威的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5条,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不过,为了确保文件在内地的法律效力,建议优先考虑通过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办理。

综上所述,您公司所需的董事决议证明确实可以通过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完成,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能够确保文件在内地的法律效力。建议您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并通过该平台申请公证,以便顺利参与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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