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涉及放弃继承以及继承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而言,您希望了解是否可以将自己在内地遗产中的继承份额转让给您的大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如果您不希望继承内地的物业,您可以在遗产处理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作出。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中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您的两个哥哥或其他相关方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也可以将其继承权转让给他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7条的规定:“继承人将其继承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因此,如果您希望将继承份额转让给您的大哥,您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转让,并且需要得到您的二哥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您放弃继承,您将不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您的大哥接受了转让的继承份额,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公证处,确保所有文件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建议您与您的两个哥哥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书面确认,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综上所述,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内地的物业,并将继承份额转让给您的大哥,但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获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建议您在操作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所有步骤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