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为何在内地法院诉讼过程中,香港公司需提供包含“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的公证文件,以及这份文件的具体作用。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地法院要求香港公司提交包括“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在内的证明文件,主要是为了确保诉讼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这里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就包括了能够证明香港公司合法存在状态的文件。而“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则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一些敏感信息,如董事、股东的住址等,这些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但在内地诉讼时需要通过公证方式提交给法院作为辅助证据之一。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香港公司在内地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主体资格和合法性的相关证据材料。
再者,“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包含了香港公司的关键信息,比如股东构成、董事名单等,这些信息对于内地法院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7条及第78条,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股东和董事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会被记录在案。虽然这些信息在香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在跨境诉讼中,为了保证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受保护资料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提交给内地法院。
此外,提供“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还有助于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香港公司在内地提起诉讼时,提供包括“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在内的公证文件可以有效避免虚假诉讼的情况发生。
最后,这一做法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延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此可见,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对于加快诉讼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香港公司在内地提起诉讼时,提供包含“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的公证文件是出于确保诉讼主体资格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虚假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等多方面考虑。这不仅符合内地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秩序。
总之,香港公司提供的包含“该公司的受保护资料”的公证文件是确保其在内地诉讼中主体资格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必要措施,符合内地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