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询问同一人证明的盖章地点。从法律角度看,这个问题涉及到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同一人证明是一种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其盖章的地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要求。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或者影印件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或经手人签名。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同一人证明的盖章地点应当是出具该证明的单位或者机构的印章,而不能随意找其他单位盖章。最后,如果同一人证明的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该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导致证据无效。
总的来说,同一人证明的盖章地点应当是出具该证明的单位或者机构的印章,且该证明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提供复印件或者复制品,应当经过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同一人证明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和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