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在深圳如何证明同一人的身份,特别是当证明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争议时,需要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公民在办理涉及身份证明的事项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公民在办理涉及身份证明的事项时,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公通〔2019〕123号)的规定,公民在申请办理涉及身份证明的事项时,可以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作为证明:
根据《深圳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十条:“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争议,公安机关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公民对公安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公民在办理涉及身份证明的事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民在证明同一人的身份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遵循相关行政程序。如果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争议,应及时补充材料或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