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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造成交通事故认定责任?

用户:190****2565 丰润区 2024-11-02 19:23 交通事故 浏览量:1953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蔡传文
蔡传文*律师/18856954895(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用户想知道:遛狗不拴绳引发交通事故时,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资深高级律师视角下,对遛狗不拴绳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以下五个层面:

  1. 违法性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不拴绳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

  2. 因果关系判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遛狗者未拴绳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若无遛狗者未拴绳这一过错行为,交通事故可能不会发生或者损害后果会减轻。

  3. 过错程度评估: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考察遛狗者未拴绳的主观状态(如疏忽大意、明知故犯等)及该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力大小,以确定其过错程度。

  4. 受害方过错考虑:若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如驾驶员、行人等)存在超速驾驶、未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力分散等过错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适当减轻遛狗者的责任。

  5. 损失分担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害方自愿承担与宠物接触的风险,且遛狗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影响责任分担。

综上所述,遛狗不拴绳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结合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受害方过错及损失分担原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遛狗者通常因其违法行为和过错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需要司法机关或专业鉴定机构进一步判断。同时,提醒公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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