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可以不赔偿取决于事故责任认定及法律规定。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事故责任、保险理赔、损害程度、双方协商以及法律规定等五个方面。
- 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保险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 损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可以不赔偿,需综合考虑事故责任、保险理赔、损害程度、双方协商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如果当事人确有法定免责情形或通过合法途径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