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想知道,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者在治疗和康复上花费了长时间且耗费大量资源但仍然没有痊愈,他们是否有权向责任方索赔额外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此外,用户可能还关心事故赔偿的时限问题,即若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痊愈,是否还能继续追加索赔。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如果受害者因事故久治不愈,其额外的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都属于可以索赔的范围(第九条、第十条)。
再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必要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条)。
最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痊愈,受害者有权继续索赔。
总结来说,若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久治不愈,他们完全有权利并且应该索赔因事故导致的所有额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