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中用药费用是否应当得到赔偿。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因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用药费用。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用药费用是否应当赔偿,关键在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用药是治疗必需且合理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者在主张用药费用赔偿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这些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赔偿请求。
赔偿范围不仅限于直接的用药费用,还包括因用药导致的其他合理费用。例如,如果用药需要特定的护理或特殊饮食,这些费用也应当纳入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列举了多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这些都是受害者可以主张的合理费用。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受害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用药费用的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用药费用应当得到赔偿,前提是用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赔偿请求。同时,受害者还可以通过保险理赔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