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似乎是在询问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三不”原则,但未提供具体的法律情境或案例。概括来说,“交通事故三不”主要包括:不逃逸、不私了、不破坏现场。
不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逃离事故现场,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据刑法可处以刑事处罚。
不私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由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和调解。私自处理可能影响公正定责和保险理赔,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违法行为无法追究。
不破坏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不得随意移动车辆和其他物品,以免影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不得拒绝配合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陈述事故经过,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篡改证据。
不得延误救治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拖延救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应遵循“三不”原则,即不逃逸、不私了、不破坏现场,并且还应主动配合调查及积极救治伤员,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正处理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