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在询问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方是否需要承担全职赔偿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涉及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等多个方面。
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首先要明确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哪一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同一解释第二十二条还指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赔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等。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涉及的责任方不仅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等方面。最终确定赔偿数额时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