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香港廉政公署(ICAC)的执法权力问题,具体想了解其执法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执法权限定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负责反腐工作。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7条,廉政公署具有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权力,并可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信息或文件。
搜查与扣押权:《廉政公署条例》第22条规定,廉政专员或其授权人员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处所内有与贪污罪行有关的证据时,可以申请法庭发出搜查令,进行搜查和扣押相关物品。
拘捕权: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3条,廉政专员或其授权人员若合理怀疑有人犯有贪污罪行,有权无需逮捕证而将该人逮捕,但需尽快将被捕者带到警署或向裁判官报告。
保护证人:《廉政公署条例》第28条赋予廉政公署保护证人的权利,包括为证人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国际合作:《廉政公署条例》第29条允许廉政公署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贪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贪污犯罪,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综上所述,香港廉政公署拥有广泛的执法权力,旨在有效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这些权力不仅受到本地法律的明确支持,也体现了香港特区对国际反贪标准的遵守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