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将内地出具的公证书在香港使用时所需进行的转递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证文书域外效力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具有证据效力。公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根据使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认证。”
二、涉港公证文书转递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澳台和国外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通知》(2013年),对于内地出具的公证书需在香港使用的情况,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转递,即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加贴“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特别行政区公证戳记”。
三、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参照《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9〕184号),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是为解决内地与香港间的公证文书互认而设立,符合条件的内地公证员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准成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并可在香港办理公证业务。
四、《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在CEPA框架下,两地对部分公证文书实行简化转递手续,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五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公共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或商业登记事项的公证书”。
五、香港相关法律规定 在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等相关法规对外国公证文书在香港使用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转递后的内地公证书须符合这些要求才可被香港法院接纳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内地出具的公证书欲在香港使用时,需要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在香港完成公证及认证手续,并且在符合香港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具备有效证据力。这一过程旨在确保两地间公证文书的互认和法律效力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