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内地被认可的香港公证的具体含义及其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公证文书的安排》(简称《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在符合《安排》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内地得到承认和执行。其次,《安排》明确规定了可被内地认可的香港公证文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所有权证明等。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也指出:“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地区之间对公证文书有特别要求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但是,对方国家或者地区没有给予互惠待遇的除外。”这为香港公证文书在内地的认可提供了国内法层面的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涉及香港的公证文书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具体程序。最后,《安排》还规定了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公证文书,如涉及继承权等问题时,需要由专门的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确认后方能在内地获得认可。
综上所述,香港公证文书在内地的认可不仅有专门的司法安排作为基础,还有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确保两地间的法律事务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