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用户询问的是关于聘请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的相关事宜,涉及公证的合法性、效力以及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
分析: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其法律体系与内地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香港律师可以提供公证服务,但其公证书在内地使用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认可(如《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为申请香港、澳门地区律师担任内地事务律师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香港律师如果要对内地有关法律事实或文书进行公证,必须先成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并经司法部认可,所出具有关公证书还需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后才可在内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内地使用的涉外公证文书需符合法定程序,香港律师公证文书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未直接规范香港律师的公证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内地与香港两地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
关于跨境公证文书效力的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相关司法文件。
总结:聘请香港律师进行公证需遵循特定的程序,即香港律师须成为内地委托公证人并完成相关公证事项,且公证文书需经特定机构加章转递后方能在内地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此类公证行为需遵守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