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表达了对在中国大陆如何执行由香港法院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疑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执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这表明,中国大陆的法院可以执行外国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出具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出具的民商事判决,经内地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以在内地得到执行。这为香港法院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大陆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未作选择,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出具的判决,如符合该安排的条件,内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和执行。这为香港法院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大陆的执行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相关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以便更好地执行香港法院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
综上所述,香港法院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在中国大陆的执行是可能的,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有效。